36公斤新西蘭花膠被截留銷毀,90后女孩狀告檢疫

10月17日消息:據《青年報》報道,浙江90后女孩小璐(化名)歸國時,隨身攜帶的價值六萬多元的保健品被上海機場(600009,股吧)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查獲,予以截留銷毀。這讓小璐非常“肉痛”,她認為機場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濫用職權”,于是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起訴索賠。記者了解到,因攜帶禁止入境物而引發行政訴訟,這在滬上尚屬首次。
攜帶禁物被攔“國門”
小璐帶回國的保健品,是新西蘭特產魚膠和海參。其中的魚膠,即魚鰾的干制品,富膠質,故名魚膠,也稱魚肚、花膠。據說,魚膠與燕窩、魚翅齊名,是“海味八珍”之一,素有“海洋人參”之譽。
2013年12月12日,小璐從新西蘭乘坐N2289航班飛機回國,到達上海浦東國際機場出關時,隨機托運的36公斤魚膠和0.6公斤海參被機場檢驗檢疫局檢查。執法人員唐某、孫某某告訴小璐,根據《動植物檢疫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名錄》(下稱《名錄》)、《出入境人員攜帶檢疫管理辦法》規定,她攜帶的魚膠、海參屬于禁止攜帶進境物,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沒收和銷毀。
這批魚膠和海參價值6.74萬余元,被銷毀處理讓小璐心有不甘。執法人員現場檢疫處理時,她就提出可聯系新西蘭那邊的人,把東西退回去,但遭到了拒絕。
魚膠海參被銷毀,起訴索賠
事后,小璐查閱了相關法律。按照她的理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出入境人員攜帶檢疫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等規定,在查獲禁止進境物時,首先應作退回處理,如果當事人不同意,再銷毀,而不應當直接銷毀。
2014年3月11日,小璐向浦東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機場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作出的《處理憑證》,并賠償經濟損失6.74萬余元。
機場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認為,對于禁止攜帶物品做退回或者銷毀,應該由被告根據貨品性質、檢疫風險高低、現實狀況做處理。原告攜帶36公斤魚膠和0.6公斤海參進境,數量較大,來源不明,加工不明,進境時也沒有主動申報,對正常進口貿易也會帶來沖擊,被告根據貨品性質、檢疫風險高低、現實狀況,對這批物品予以截留并銷毀,是合法合理的。被告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全部的訴訟請求。
機場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供了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及法律依據,其中包括2013年12月16日目錄式出庫銷毀記錄,證明已經對小璐所攜帶的魚膠、海參產品截留后依法進行了處置;由上海市動物無害化處理中心蓋章出具的編號為000512的格式化《上海市動物無害化處理中心(病死動物及動物產品接收憑證)》,證明被告已經依法對涉案物品實施銷毀。
[法官說法]
退回或銷毀
行政機關有自由裁量權
本案審判長胡玉麟認為,《動植物檢疫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名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攜帶、郵寄前款規定的名錄所列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進境的,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名錄》中將“水生動物產品”納入國家禁止攜帶入境的產品。本案中,原告所攜帶的魚膠及海參屬于國家禁止攜帶進境的產品,她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被告根據法律及涉案物品的特殊性,作出“禁止入口,銷毀”的具體行政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審判長認為,被告作為檢驗檢疫機構,對攜帶的屬于《名錄》所列各物,具有作出退回或者銷毀的自由裁量權,法律并未規定退回與銷毀的優先等級,因此對該觀點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告據此主張要求撤銷被告作出的《處理憑證》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駁回了原告小璐的全部訴訟請求。小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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